服务协议

鑫楚达咨询 · 依法合规 · 保障您的合法权益

本协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(2026)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保障您的合法权益。

1 协议双方

甲方:武汉鑫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(品牌「鑫楚达咨询」)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20103MA7NNHRQ9N

注册地址:武汉市江汉区阳光城央座写字楼

联系方式:电话 17871663672 | 邮箱 zl@xcdit.cn

乙方:通过鑫楚达咨询平台申请或接受融资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企业(简称「客户」)

2 服务内容与范围

2.1 服务项目

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融资咨询与信息对接服务:

  • 融资方案设计:根据乙方资质、需求,量身定制融资方案
  • 产品匹配推荐:从合作银行及持牌金融机构中筛选最优贷款产品
  • 申请材料指导:协助整理、审核申请所需材料
  • 银行对接通道:建立乙方与金融机构的直接对接通道
  • 进度跟踪反馈:全程跟踪贷款审批进度并反馈
  • 贷后咨询服务:提供还款计划优化、续贷咨询等贷后服务

📌 特别说明:甲方为融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,不直接从事放贷业务、不吸收公众存款、不发放贷款。贷款审批的最终决定权归合作金融机构所有。

3 双方权利与义务

3.1 甲方权利与义务

  •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咨询服务费用
  • 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专业、诚信、高效的融资咨询服务
  • 有义务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
  • 有义务如实告知乙方的资质评估结果,不得虚假承诺
  • 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乙方超出其还款能力借贷
  • 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未经明确约定的费用

3.2 乙方权利与义务

  • 有权了解贷款产品的利率、期限、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
  • 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推荐的贷款产品
  • 有义务提供真实、完整、有效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及证明材料
  • 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
  • 有义务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
  •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大不利信息

⚠️ 重要提示:乙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贷款申请被拒、已放贷款被追回的,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,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4 服务费用与支付

4.1 费用构成

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仅包含融资咨询服务费,不包含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、手续费等其他费用。

4.2 收费标准

  • 前期咨询、方案评估:免费
  • 咨询服务费:在贷款成功放款后按约定比例收取,费率在服务确认书中明确约定
  • 如贷款申请未获批准,不收取任何咨询服务费

4.3 支付方式

服务费在乙方收到贷款放款后按约定方式支付。甲方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。

5 信息保密与数据保护

双方承诺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及相关法规:

  • 甲方仅在乙方明确授权范围内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
  • 甲方采取加密传输、访问控制、定期审计等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
  •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,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(合作金融机构除外)提供乙方信息
  •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或删除其个人信息(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)
  • 服务终止后,甲方按法规要求保留或删除相关信息

6 免责条款

  • 甲方不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结果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
  • 因国家政策调整、金融监管要求变化导致服务变更的,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
  • 因不可抗力(自然灾害、战争、重大疫情等)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
  • 乙方未如实告知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任何后果,由乙方自行承担
  •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,不构成贷款承诺或合同要约

7 违约责任

  •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,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;造成损失的,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
  •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的,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,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
  •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的,应按日支付逾期违约金(每日不超过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)

8 争议解决

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注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,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本条款不影响乙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利。

9 协议变更与终止

9.1 协议变更

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业务需要修改本协议。修改后的协议将在网站公布,重大变更将提前通知乙方。乙方继续使用服务的,视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。

9.2 协议终止

  • 服务完成,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
  • 一方严重违约,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
  •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
  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

10 通知与送达

双方之间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(包括电子邮件、短信、微信等电子方式)发送至对方确认的联系方式。通知发出后24小时视为送达。

11 附则

  • 本协议自乙方确认接受之日起生效
  •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
  •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港澳台地区)
  •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武汉鑫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

最后更新日期:2026年7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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